【信息时间:2021-09-27 阅读次数: 】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 2018 〕33 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的通知》(沪府规〔 2018 〕14 号)中均提出“各区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区域内共享评估评审结果。”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市地震局、市规划资源局联合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办公厅法律事务处备案审查通过。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 12 条和 2 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开展。
(二)基本原则。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以工程建设需求为导向,以提供精准便捷的公共服务为目标。
(三)结果应用原则。明确了在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不再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但需报国家审批以及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明确需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除外。
(四)从业单位条件。明确了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五)组织实施。明确了工作流程、工作内容、技术审查、结果使用等内容。
(六)监管要求。明确了各级地震部门对于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管职责。
三、配套措施
为落实好《管理办法》,市地震局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备案、技术审查专家库建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公开等工作,提高地震部门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