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6-06-24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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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比例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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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三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
相关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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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上海市地震局 |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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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应用的监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十六条 |
相关建设单位 |
/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上海市地震局 |
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检查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 检查安评结果运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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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或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
可能涉及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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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上海市地震局 |
检查下列地震监测设施是否有被占用、拆除、损坏情况:(1)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2)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3)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4)地震监测标志;(5)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6)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查看检查对象是否在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活动:(1)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2)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3)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4)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5)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6)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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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监督检查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
相关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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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上海市地震局 |
对于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查看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 对于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增建抗干扰措施仍不能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效能的情况下,查看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