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2-03-03 阅读次数: 】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五条:“超限高层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2010年原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地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确定办法>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1571号),文件发布时间已超过5年。随着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原有实施步骤发生了较大变化,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管理办法。为此,市地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共同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正式印发。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2条。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明确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超限高层建筑范围是高度在200米(含)以上的超限高层公共建筑。
(二)开展评估时间。明确由规划资源、地震部门结合市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设计方案阶段前对超限高层建筑是否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把关。
(三)报告编制要求。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由市地震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结果应用。明确由建设部门负责相关超限高层建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用。